罚了一个不该罚的人,结果被国务院查出案卷造假比例高达93.6%
相信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的交通执法人员都在后悔不已:因为他们罚一个不该罚的人,结果引来国务院的大督查,发现涉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以来的2099份路政行政处罚案卷中,有1964份案卷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工作人员伪造,造假比例高达93.6%。其后,涉县纪委监委对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5人进行了追责问责;涉县司法局暂扣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这个不该得罪的人是一名许姓货车司机。
许先生驾驶运煤货车途经涉县境内S213省道K22+600m,因货物遗撒污染路面、车载北斗记录仪单据信息与司机从业资格证姓名不符,被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罚款500元。
货车司机许先生相信当场一定也和执法人员争执过,但对已经习惯于“雁过拔毛”的执法人员来说,不用说许先生,就是多先生来质疑也没用,因为许多司机都反映过。不服,你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还真有个“李虎元与涉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00061号,结果是原告撤诉。估计是原告起诉后,行政机关主动改正错误,然后,你懂的。
许司机这次没有复议、诉讼,但他并不服气,他不打算忍了。
他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驾驶大型牵引车进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境内,被涉县交通运输局的路政执法人员处以罚款500元。但他现场缴纳罚款500元后,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进行任何签字和按手印,处罚程序不合法。
这可算是实锤。
经查,许先生驾驶运煤货车途经涉县境内S213省道K22+600m,因货物遗撒污染路面、车载北斗记录仪单据信息与司机从业资格证姓名不符,被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罚款500元。
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未明确告知许先生具体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
查阅相关案卷后发现,许先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路政管理站工作人员伪造,执法人员未向许先生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
经排查发现,涉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以来的2099份路政行政处罚案卷中,有1964份案卷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工作人员伪造,造假比例高达93.6%。
此外,《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冀交法〔2022〕283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冀交办法〔2023〕218号)均明确:“对于抛洒污染路面行为,同时符合首次、轻微、配合等5个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但核查组所查案卷中,均未对案件是否适用免罚情况作出说明,存在裁量权基准执行不到位问题。
事件的处理方案是:涉县交通运输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购置执法记录仪和联网执法终端;涉县纪委监委对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5人进行了追责问责;涉县司法局暂扣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说起来,2023年就有2099份路政行政处罚案卷,看来几乎都是同样的操作,罚款500元,司机不可能没有反应,另外,不可能当地的有关部门不可能不接到投诉,当地可有监督举报渠道,涉县司法局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还是在执法监督中难道没有发现问题?
这些都说不通。
相信这样的问题,不只在涉县,在许多地方都存在,现在许多地方明知这些问题的存在,但故意回避矛盾,结果遇到了一位不信邪的许先生,于是惊动了国务院,最终成了大问题。
我们经常说,行政案件一头连着老百姓,一头连着政府(行政机关),如果我们不畅通民告官渠道,我们难道只能靠国务院政务大督查吗?
许多地方动不动行政案件败诉率为0,这岂不是掩耳盗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