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实施!
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再次澄清了对于“洗钱”上游犯罪的误解和曲解。”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汪灵罡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洗钱罪相关法规逐步完善
《金融时报》记者关注到,对于洗钱罪,相关法律条文不断完善。
1997年刑法对洗钱罪作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先后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完善。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
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对洗钱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此外,业内专家谈到,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将制定《解释》纳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并正式启动《解释》起草工作。
记者了解到,本次《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涉及多项重要内容。其中,“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被视为一大重点。
虚拟资产交易等列为“洗钱”
对于如何理解洗钱的“上游犯罪”,汪灵罡认为,《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洗钱的“上游犯罪”有7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根据《解释》,涉税(偷税、逃税、漏税)、电信诈骗、赌博、传销、非法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犯罪,都不是洗钱的“上游犯罪”。《解释》的澄清有利于更加精确地打击洗钱犯罪。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关注到,现实当中涉及外汇的犯罪和洗钱犯罪经常会同时出现,例如刑法中的190条就是骗购外汇罪,191条就是洗钱罪。“因此本次司法解释中明确,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洗钱’行为,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以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的,应依法数罪并罚。”他在接受采访时对《金融时报》记者解释。
此外,根据《解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被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对此,王志毅提到了去年末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他表示,上一轮案例已涵盖虚拟货币交易,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属非法经营罪。而在本次的《解释》中也明确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认定为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