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装了电子猫眼,对门邻居起诉侵犯隐私要求拆除!法院判了
为了方便接收快递等原因,很多业主开始在入户门上安装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猫眼、智能门铃等,安装使用这些设备是否侵害了邻居的隐私权?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做出判决,认定侵犯邻居的隐私权,判决支持拆除电子猫眼。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2021年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
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自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录像、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内部情况,对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以侵犯隐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0元。
李先生表示,小区很多住户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白天家中无人,安装电子猫眼是出于安全问题和担心快递丢失等考虑。而且,自己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会进行远程查看和说话,但录像耗电太高,所以他并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不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依据自身感应而自动拍照功能,这些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法院认为,该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是一梯两户,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也更容易判断。邓先生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会将门前公用走道及邓先生房屋入户门纳入拍摄范围。且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因此,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
因邓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法院对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电子门铃、电子摄像头等智能设备走进了千家万户,在便利生活的同时,必须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在法律上还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