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众,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法不责众’的现象客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对矫正“法不责众”进行了明确。
《指导意见》强调,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记者注意到,明确网络暴力犯罪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是《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之一,其中用了多个条文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公诉标准和程序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就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适应网络时代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标准,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伸张正义,回应社会关切、净化网络生态,是法律的应有功能,是司法的应尽职责。”周加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