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还贷10年的房子被他人“合法”入住?法院一问三不知
作者:金水
更新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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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该事件引发网络关注。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有人因为合同纠纷状告房地产商,房产商将房子给了张某,法院还出具了证明,后来张某又将房子卖给王某。
自己已经购买的房子为何还能被开发商交付给第三人,法院还给予确认?刘玉梅称,自己反映该事件很长一段时间后,法院方面称可以给她协调一套同等面积的房子,不过她不予认可。
目前,当地尚未就此事件进行通报和说明。9月13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法官甘丽娜的办公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依旧“一问三不知”。记者致电涉事法院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杨薇并发送短信,也暂未收到回应。
记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当地由于类似原因引发的房产权属争议并非个案。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此事件当事人刘玉梅是鹤岗本地人,目前在浙江台州当老师。早在10多年前,她以4888元/平方米在鹤岗市向阳区和平家园小区售楼处买下一套新房010507室,贷款20万元、分10年还清,房屋总价加利息共计72万余元。
而根据王某某所称,自己在2019年时从亲戚手里买下这套房屋,并着手进行了装修。其拿出了一份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证明材料。这份证明材料中写道,该院在执行(2018)黑04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与黑龙江省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鹤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坐落在向阳区和平家园2号楼012708室,面积107.29平方米调换到2号楼010507室,面积130平方米,已交付到申请人张某某名下,和解协议内容属实。
“为这事向法院申诉一年多都没有结果,房子被占用了。”刘玉梅称,9月4日上午,向阳区法院方面主动联系自己,一名副院长和一名法官承诺在10日内,即9月14日前作出处理,后来,法院方面称,重新协调一套其他项目同等面积的房。
潇湘晨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与开发商签订和解协议,把刘玉梅的房子调换给自己的张某某曾起诉开发商鑫鹤房地产公司。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作出一份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确认,2012年4月28日,张某某与鑫鹤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抵债的方式一共“买”了三套房。原来,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欠了张某某的钱,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就带着张某某来到了鑫鹤房地产公司和平家园售楼部,签署购房合同,鑫鹤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收据。
但后来,鑫鹤公司并没有将房产交付到张某某手中,张某某就进行了起诉。庭审中,鑫鹤公司辩称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跟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出具的收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中,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以债权抹账方式与鑫鹤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坐落在向阳区和平家园2号楼012703号(建筑面积84.87平方米)房屋交付张文喜。鑫鹤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后被驳回。
另一份裁定文书显示,在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向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与鑫鹤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鑫鹤房地产公司用涉案小区2号楼012806室调换了2号楼012703号,与张某某的儿子签订购买合同,2019年12月24日,张某某的儿子正式入住鹤岗市向阳区房屋。
从相关文书上看,刘玉梅购买的房子应该也是以这种方式被调换给了张某某。
不过,记者进一步检索发现,与鑫鹤房地产公司相关,因类似原因引发的房产权属争议并非个案。
2020年11月2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裁定查封包括012806室房屋在内的数套房屋,查封期限3年。张某某的儿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被该院驳回。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则分析到,在涉及到张某某的案件中,法院在涉事房产已经被查封的状态下,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又以执行调解的方式确认将被查封的房产调换给执行申请人,程序上显得非常混乱,也缺乏基本的核实程序。
9月13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刘玉梅房产所涉法官甘丽娜的办公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甘丽娜正在开庭,不便接听。记者询问该事件具体情况以及处理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记者询问该院对外宣传科室以及办公室电话,该工作人员回复“不知道”,该工作人员同时不愿透露自己姓氏,记者继续追问时其将电话搁置,记者挂断后再次拨打该电话始终处于忙线状态。
记者多次致电向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杨薇并发送采访短信,暂未收到对方回复。记者拨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电话以及向阳区区委宣传部,均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多次联系鑫鹤房地产公司电话,电话也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到,该公司已经被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